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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安博电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办理

时间:2023-01-25 15:51:45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CCAR142部进行再次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管理按CCAR142部实施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每个飞行训练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管理按CCAR142部实施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每个飞行训练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a)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足够的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CCAR142部及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训练。

  (b)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该机构或人员对训练中心主任负责,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中心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a)除经局方批准偏离的情况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训练管理手册,供相关的训练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使用。

  (2)对于中国境内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对于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或英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上述文字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

  (5)符合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飞行训练中心在国内外设立按CCAR142部运行的分支机构时,应当申请在运行规范中列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训练授权。并满足下列要求:

  (a)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按照批准的运行规范实施训练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b)对于在国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要求:

  (1)监察结果不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可直接处理并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监察结果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应将修改意见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处理。

  (c)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的训练和质量由训练中心总部统一管理和控制,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CCAR142部第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a)符合CCAR142部142.3条规定的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由民航局按CCAR142部要求,组织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b)对于民航当局之间签订有相应双边协议的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双边协议的要求实施管理。

  (2)申请人安排或计划安排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要管理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暂扣负有主要责任。

  (4)申请人没有配备合适的或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不能按照CCAR142部提供合格的训练。

  (c)局方在作出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a)境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中国境内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

  (b)申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安博电竞其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iii)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教学设备的清单。清单中应当注明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i)初始获得资格的训练,包括驾驶员的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差异训练。

  (ii)保持资格的训练和检查,包括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熟练检查。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如双发延程、缩小垂直间隔、极地运行和II类/III类进近等。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a)局方完成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CCAR142部要求,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局方也可以根据审查的实际情况,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批准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并签发运行规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对象错误。国内训练中心应向其所属地区管理局申请1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审批事宜,民航局飞标司只受理境外及香港、澳门地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审批事宜。

  2.飞行训练设备信息不完整,术语不准确。应在申请信中说明飞行训练设备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鉴定等级、数量,并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等术语准确描述设备的种类。

  2.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有效期限为24个月。

  应按照本指南,登录“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网站,线上申请合格证修订或运行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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